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
为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增强柔性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的函》(琼司法〔2023〕42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已公布施行的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编制了《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符合《四张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依法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开展普法教育。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还应采取签订《承诺书》(见附件)等形式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二、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选择性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各单位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符合《四张清单》所列违法具体事项的全部适用条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审查,避免滥用。执法人员在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时,还应阐明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按案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我厅将每年定期对《四张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置。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原2022年1月29日印发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2〕51号)同时废止。《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涉及不予处罚的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王少妹,电话:66225263;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韩慧颖,电话:68605653。
附件:承诺书(式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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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法律条文(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且按执法部门要求当场改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3.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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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公布)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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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公布)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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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且在90日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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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征费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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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办缴费登记凭证,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
1.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但有证据证明进岛时间; 2.主动补办缴费登记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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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外省柴油机动车辆每超过10日不办理缴费手续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每超过10日不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所欠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
1.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不办理缴费手续超过10日,但主动补缴全部应缴费额;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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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修理、拆卸、安装或者未修复就使用已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上报; 2.未发生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少缴、漏缴或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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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经告知,及时完成申报或补报购进、调拨汽油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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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帐册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经责令改正,能在限期内补充完成报表、资料报送,或者限期内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帐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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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能当场通过其他方式出示相关证件及其复制品且经查证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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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柴油机动车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公布) |
1.能当场通过其他方式出示相关证件及其复制品且经查证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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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序号1至3所列违法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要及时录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为平台“网站管理”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案件”版块)等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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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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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法律条文(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备注 |
1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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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1.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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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公布) |
1.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6 |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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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公布) |
1.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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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海南省公路条例》(2013公布) |
1.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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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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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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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公布)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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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公布)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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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 |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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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 |
1.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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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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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
1.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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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修订)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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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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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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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修正)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修正) |
1.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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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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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 |
1.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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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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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修正)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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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1.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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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本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信息要及时录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为平台“网站管理”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案件”版块)等系统,同时,可以通过“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查询、检索当事人违法记录。 |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法律条文 (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从轻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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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若符合适用条件的,则可以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应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降一个档次执行。如对应的是最低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设定有最低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最低处罚标准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
|
2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若符合适用条件的,则可以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对应“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降一个档次执行。如对应的是最低“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设定有最低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最低处罚标准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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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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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若符合适用条件的,则可以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对应“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降一个档次执行。如对应的是最低“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设定有最低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最低处罚标准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法律条文(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减轻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 幅度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符合适用条件的,处1千元罚款。 |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法律条文(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不予强制措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公布)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积极配合执法,不存在拒不接受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公布) |
|
2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公布) |